政策原文: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于2022年2月15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F將《實施細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實施細則》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公路路政工作是公路管理的重要內容,是保護路產、維護路權最有力的抓手瀝青網sinoasphalt.com。我省的路政管理體制和機制經歷了兩次大的改革,第一次是綜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改革,分兩步完成了改革,第一步是我省、重慶作為改革先行先試的省、直轄市;第二步是2018年全國開始深化綜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改革。目前全省已經將原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的行政處罰、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行政檢查整合到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相應省廳也由執法監督處負責。第二次是2016年開始的履行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改革,要求將原公路管理機構路政管理的行政許可、行政決策、行政裁決劃歸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目前全省將原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的行政許可、行政決策劃歸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路政管理制度中無行政裁決的職責)。截至2021年6月兩項改革已經基本就位,改革后運行平穩,達到了改革的要求。
隨著改革的深入,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由于受到編制的限制,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內設機構有的設置專門的路政科(處),有的和其他科(處)聯合設置,有的沒有路政機構,影響了路政管理政策法規貫徹的效率。二是由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內設機構履職人力嚴重不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路政管理行政許可、行政決策方式多數采用將這兩項職責分解的方法,即路政許可前的審查和許可后的管理、路政決策前的調研和路政決策后的評估等工作由公路機構承擔,路政許可、路政決策的決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內設機構負責,需要進一步用規范性文件明確公路機構承擔這些職責。三是由于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政策中要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承擔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出現了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或者人員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路政巡查職責界定上的模糊,出現路政巡查缺位現象。四是由于兩項改革只明確了六項職責的履行主體,因此路政管理中路產損害認定、路產登記調查核實等職責履行主體不清晰。這些問題已經影響到了路政管理的效能效率效果,甚至危及到了公路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實施細則》加以規范。
二、《實施細則》編制的依據是什么?
(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農村公路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路政管理規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
(二)其他依據和參考資料:《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交公路發〔2012〕171號)、《廣東省公路管理局關于公路路政巡查的管理規定》(粵公路〔2014〕74號)、《關于印發廣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勤機制(試行)的通知》(廣公(交)字〔2014〕28號)、《關于印發2021年春運期間路警聯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粵交執〔2021〕50號)、《關于印發<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許可管理制度>的通知》(粵公路函〔2015〕681號)、《關于印發<廣東省公路路政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粵公路函〔2015〕684號)、<>《廣東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公路管理機構業務協作辦法》(粵交執〔2016〕1510號)、《廣東省公路管理局關于公路路政許可的實施辦法》(粵公路函〔2016〕829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管理辦法》(粵交〔2018〕13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路政許可涉路施工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的管理辦法》(粵交〔2020〕1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優化公路路政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粵交路字〔2020〕4號)、《廣東省干線公路路域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粵交路〔2020〕305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監督管理的實施細則》(粵交路〔2020〕643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去行政化改革后公路路政工作的意見》(粵交路〔2021〕322號)、《廣東省推進農村公路“路長制”工作方案》(粵交基〔2021〕708號)等。
三、《實施細則》的定位是什么?
《實施細則》的定位為規范性文件,因此重點調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機構以及公路管養單位的內部關系,均是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機構以及公路管養單位推動落實,一般不涉及政府、其他主管部門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使涉及到地方政府、其他主管部門職責,也是重申法律法規的內容?!秾嵤┘殑t》沒有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也未新設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
四、《實施細則》的目標、任務是什么?
事業單位去行政化改革后,全省公路機構承擔的路政行政職能劃歸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地先后成立公路事務中心等公路機構輔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相關路政工作。通過制定《實施細則》,徹底厘清去行政化改革后的公路路政職責,以及路政行業管理與路政事務工作,全面規范和指導全省公路路政工作,確保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機構以及公路管養單位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同時,全面履職,防止斷檔。此外,針對改革中出現的行政許可、行政決策職責劃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現的人力不足、技術支撐不足的情況,提出解決方案;針對村道路政管理主體空白等問題,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農村公路條例》《廣東省推進農村公路“路長制”工作方案》的精神予以明確,進一步填補制度空白,制定具體化、可操作性的措施,使路政工作有據可依、有規可循。
五、《實施細則》的適用范圍、內容是什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農村公路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規定,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的路政管理。路政管理的主要內容: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護路產及路產管理;實施路政許可;實施路政巡查;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管理公路橋梁橋下空間;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依法制止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及時向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抄送所發現的違法案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路政管理工作。
六、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如何開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農村公路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規定,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機構法定職責,確保工作開展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明確上級要加強對下級的監督指導,劃入、劃出職責的部門要主動銜接,加強協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機構工作如何分工?
《實施細則》明確了我省路政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的管理模式。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市、縣公路機構應當協助、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路政管理行政輔助、技術支撐等事務性工作。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協助、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公路機構做好路產保護等路政管理工作。
八、《實施細則》的預期效果和影響是什么?
從整體上看,《實施細則》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緊貼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實際,更具有操作性和前瞻性,為路政工作提供更有力的行政輔助、技術支撐作用,徹底厘清去行政化改革后的公路路政職責,以及路政行業管理與路政事務工作,全面規范和指導全省公路路政工作,有力地依法履行路政工作職責,保護路產路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一是進一步厘清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公路機構履行路政行業管理與路政事務工作的關系。完善路產保護、路政巡查等路政管理協作機制,明晰公路機構、公路管養單位職責以及相關部門分工,充分發揮公路機構行政輔助、技術支撐的作用。二是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強化涉路施工活動管理,優化行政許可服務,提高路政許可質量和效率。三是厘清路政隊伍建設、路政巡查、路政許可、路產賠補償、路產登記等職責。